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防范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4 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 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6 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制度。
事故隱患是指煤礦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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