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1 | JDB電動機綜合保護器 |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 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數字式電機綜合保護器 |
2 | 防爆特殊型礦燈 | 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41條規定: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 | 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 | 礦用本安型礦燈 |
3 | 使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 | 通過轉換觸頭調整串入電阻阻值進行調速,無滅弧裝置,觸頭更換頻繁,運行時消耗大量能量。其中,8噸以上此類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采用變頻或直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4 | 使用電阻調速的架線式工礦電機車 | 通過調整電阻阻值進行調速,消耗大量能量。其中,7噸以上(含7噸)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采用變頻或直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5 | 排氣標準在國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機 | 技術落后,環保性差,尾氣中有害氣體嚴重超標,對井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78條規定:井下使用的礦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尾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排放標準達到國Ш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防爆柴油機機等 |
6 | 2缸及以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 | 配置簡單,安全性能低,使用過程中多次發生事故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4缸及以上排放標準達到國Ш及以上的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等 |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7 | 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使用的干式制動器 | 制動力穩定性差,在不同路面上變化大,造成制動的可靠性較低;散熱性差,易產生熱量積聚,潛存失爆隱患。《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92條規定:井下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必須采用濕式制動器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濕式制動器 |
8 | 架空乘人裝置用蝸輪蝸桿減速器 | 對材質要求和潤滑要求高,發熱量大,一旦潤滑不滿足要求,會對齒面造成嚴重損傷,存在潛在的事故隱患。實際使用中也曾多次發生事故 | 運輸距離超過1000m或驅動功率大于55 kW的新架空乘人裝置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上述條件下的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齒輪減速器,使用變頻驅動、液壓驅動的架空乘人裝置等 |
9 | 架空乘人裝置用鑄造抱索器 | 鑄造工藝潛存氣孔、粘砂、夾砂等缺陷,同時由于抱索器形狀不規則,無法采用現有的射線、超聲探傷及表面磁粉探傷等手段進行檢查,潛存較大事故隱患 | 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鍛造或鍛壓抱索器等 |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10 |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 | 由于自身結構限制,存在制動力矩小、帶繩跑和放飛車等潛在安全隱患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JTP型提升絞車等 |
11 | 煤礦井下輸送瓦斯用玻璃鋼管材 | 本身較脆、抗沖擊性能較差,潛存較大事故隱患。AQ 1027-2006《煤礦瓦斯抽放規范》明確規定煤礦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鋼管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鋼管、復合管等 |
12 | 輔助通風機 | 輔助通風機及其配套電氣設備設置在井下,存在事故隱患;管理不善時,易造成通風系統不穩定、不可靠,且通風能力有限;突發緊急情況下抗災能力差。《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58條明確規定: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13 | 15kg/m及以下鋼軌 | 強度較低,承重、限制車輛運行方向等的能力較差,在列車重復荷載作用下沖擊振動較大,潛存較大脫軌、顛覆事故風險。《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80條明確規定:軌道線路應當使用不小于18kg/m的鋼軌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18kg/m及以上鋼軌 |
14 | 吊罐式鑿井法 | 事先要完成精度較高的繩眼,隨著深度增加,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工作面易集聚有害氣體,粉塵和淋水較大,工作條件差。《煤礦安全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15 | 木垛盤支護鑿井法 | 勞動強度大,掘進速度慢、工效低、耗材高,易發生瓦斯積聚和墜井事故。《煤礦安全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16 | 采用滑移、懸移支架放頂煤工藝 | 支護穩定性差,易發生倒架、傷人事故 | 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綜放液壓支架放頂煤工藝等 |
備注:“替代產品及工藝”列舉的技術裝備和工藝僅為推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