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劃分。
(1)施工負責人:負責安排專人聯系停送電,并負責整個檢修過程中的停、送電指令發送;檢修前負責把好現場,確保材料配件工具準備齊全,人員就位,具備檢修條件;檢修過程中負責把好現場安全及檢修質量;檢修完畢后負責檢查現場情況,確認具備送電條件。
(2)停送電聯系人:負責到變電所(配電點)聯系停送電或本單位配電點處進行停送電操作;檢修過程中只聽從施工負責人指揮。
2.檢修過程中停送電操作程序。
(1)施工負責人安排停送電聯系人(必須與停送電申請單上一致)攜帶停送電申請、停電牌到變電所(配電點)待命,并確認電話暢通。
(2)到申請停電時間,施工負責人經檢查確認現場具備停電條件后,電話通知停送電聯系人可以停電。
(3)停送電聯系人得到施工負責人指令,然后匯報調度所,得許可后方可聯系停電;或在本單位配電點處進行停送電操作。確認電已停,并掛牌后,電話通知施工負責人電已停,可以進行檢修。
(4)施工負責人檢查開關,確認電已停,方可組織電工檢修,并把好現場安全及質量。
(5)檢修完畢,施工負責人檢查現場情況,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后,電話通知停送電聯系人可以送電。
(6)停送電聯系人得到施工負責人指令,聯系摘牌送電,并電話通知施工負責人電已送,然后原地待命。
(7)施工負責人在送電完畢后,觀察15分鐘一切正常,方可電話通知停送電聯系人撤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