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電氣試驗測試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鑒定電氣扒渣機的絕緣狀態、測試分析扒渣機技術性能、排查扒渣機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項目對機電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井上、下電氣扒渣機,都應根據本制度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
(三)從事試驗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持有上崗操作合格證。
(四)電氣試驗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煤礦扒渣機電氣試驗規程》和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五)在井底車場和通風良好的大巷或采區做試驗時,要根據試驗區域安全條件的不同,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經煤礦組織會審批準并在煤礦瓦斯檢查工的監護下,才可進行工作。
(六)必須按試驗周期有計劃的進行電氣試驗工作。
(七)煤礦在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要落實年度電氣試驗計劃,以便試驗工作與生產協調進行。
(八)編制電氣試驗計劃時須全面考慮,一般運行中的大型扒渣機,主要電纜等進行。
耐壓試驗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一旦發生擊穿后,有足夠的檢修力量和檢修時間,有足夠的備用配件和材料,檢修后基本上不影響或少影響生產,有可靠的備用扒渣機替換。
2.扒渣機絕緣電阻及泄漏電流等項目經綜合判斷合格。
3.有周密的操作措施。
(九)電氣試驗人員在試驗工作結束后,將被試扒渣機恢復原狀正常運行后方可離開, 詳細匯編試驗報告,對扒渣機性能提出鑒定意見,以便指導扒渣機檢修和運行。
(十)試驗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要立即報告使用單位和煤礦機電管理部門,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