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扒渣機_ZWY-80/30L_煤礦井下電氣焊動火制度
ZWY-80/30L扒渣機焊接維護電氣焊審批制度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54 條的規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
(五)電、氣焊扒渣機、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
(七)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扒渣機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十)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