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電動挖掘機的管理,確保電動挖掘機有效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主要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有:灑水除塵系統(防塵水池、防塵管路、防塵水幕、防塵噴頭等);風流凈化系統(主要通風機、風門、局部通風機、風筒等);電動挖掘機消音、吸聲設施。
(三)職責和權限
1.煤礦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年度防護設施的購置和維護檢修計劃并監督實施,杜絕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電動挖掘機或者材料。
2.職業健康科根據生產電動挖掘機和防護設施、電動挖掘機的運行狀況制定季度或年度維護檢修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實施。
3.電動挖掘機檢修人員負責實施檢修。
(四)工作內容
1.職業健康科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了解運行狀況,檢測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根據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養檢修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下發職業健康科實施。計劃檢修應由煤礦主管人員制定檢修方案,檢修材料、配件由供應人員負責,電動挖掘機檢修人員應認真按檢修方案實施并記錄。計劃檢修以電動挖掘機維修人員為主,電動挖掘機操作或保管人員協助實施。
3.電動挖掘機主管人員負責檢修質量的驗證并記錄。
4.生產電動挖掘機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例行保養由電動挖掘機操作人員負責,班組應督促并檢查保養情況。
5.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時,操作人員既不修理又不報告的,煤礦對責任人應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暫時處理不了時,應報告煤礦采取臨時措施,無臨時措施時電動挖掘機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制定電動挖掘機保養檢修計劃必須同時列入配套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保證配套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性能良好, 運行正常。
7.應妥善保護應急救援電動挖掘機(醫療箱、氧氣袋、擔架、隔離式呼吸器等),不得隨意損壞。
8.計劃檢修或故障檢修后的設施必須由操作者、電動挖掘機管理人員、檢修人員參加驗收, 試運轉正常在電動挖掘機檢修記錄上簽字確認,交付操作者投入生產運行;未經簽字確認的檢修電動挖掘機不得投入使用。
(五)計劃和故障檢修記錄由維修人員填寫后交職業健康科收集、保留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