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規范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和職工的操作行為,提升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水平,杜絕重大及以上電動挖掘機電氣事故,避免一般電動挖掘機電氣事故的發生,確保電動挖掘機電氣設備安全、可靠、穩定運行,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主要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分標準》等有關制度。
第三條 全礦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按照“分口垂直管理”原則,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工作直接負責。機電運輸管理科、二水平機電安裝科(以下均簡稱機電科)負責對礦井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統一監管、檢查和指導。機電科下設電管組,配齊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全礦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設備及供電系統的日常檢查和運行、檢修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和支持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電動挖掘機電氣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同時各單位必須指派一名副職,分管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單位電動挖掘機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建立井下電工定期培訓制度,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以提高全礦井下電工的業務素質。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電動挖掘機電氣設備包機制,包機到人,定期檢修,確保檢修質量,并認真做好各項檢修記錄。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電動挖掘機電氣事故的追查、分析、登記制度,對每起事故都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原因,處理到人,吸取教訓,并制定防范措施,在電管組建立事故檔案;全礦井下電動挖掘機電氣管理基礎資料,由電管組統一收集保管,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報送。